2026年5月7日,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安徽省政協(xié)原黨組成員、副主席周喜安受賄一案,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周喜安死刑,緩期二年執(zhí)行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;將追繳在案的周喜安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上繳國庫,不足部分繼續(xù)追繳。

經審理查明:2012年至2025年,被告人周喜安利用擔任四川省巴中市市長、四川省資陽市委書記、安徽省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,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,為有關單位和個人,在工程承攬、資金撥付和用地審批等事項上提供幫助,非法收受財物,共計折合人民幣1.34億余元。
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,被告人周喜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,應依法懲處。周喜安受賄數(shù)額特別巨大,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。鑒于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(jié),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,主動交代監(jiān)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,認罪悔罪,積極退贓,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大部分已追繳到案,具有法定、酌定從寬處罰情節(jié),對其判處死刑,可不立即執(zhí)行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。

據(jù)悉,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。庭審中,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(jù),被告人周喜安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,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(fā)表了意見,周喜安進行了最后陳述,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。人大代表、政協(xié)委員和各界群眾20余人旁聽了庭審。
(總臺央視記者 奚丹霓 馬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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