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住鎮(zhèn)江句容市的賈某,醉酒后和朋友到歌廳消費,卻在上廁所時,莫名從三樓墜至地面身亡。家屬將歌廳訴至當地法院,要求經營者曾某賠償賈某人身傷害及各項損失70余萬元。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,曾某不可能預見、控制賈某的所有非正?;顒?,而賈某應該預見其行為的后果。賈某的死亡與曾某沒有因果關系,曾某并無過錯,法院駁回賈某家人的訴訟請求,而鎮(zhèn)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也作出終審判決: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揚子晚報/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
事件回放>>
男子醉酒上廁所,從三樓墜下身亡
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梳理案情發(fā)現,根據警方提供的記錄可知,在2020年5月,句容警方接到報警,稱某歌廳樓下院子的地上躺著一名男子。警方趕到現場發(fā)現,該名姓賈男子已經死亡。
經查,賈某前一晚在酒后至該處三樓包間唱歌,次日凌晨從包間出來,至三樓男衛(wèi)生間。監(jiān)控顯示,賈某從衛(wèi)生間窗戶爬出至窗外平臺,在平臺上徘徊數分鐘后,從平臺角落處消失,后被人發(fā)現躺在水泥地面上。警方結合現場勘查及周邊調查,排除他殺。
賈某家人找到歌廳經營者曾某,認為他作為娛樂場所經營者,負有安全保障義務,對于賈某的死存在重大過錯,理應承擔賠償責任。曾某表示,對賈某的死亡感到同情,但認為賈某墜亡并非歌廳造成。雙方多次協(xié)商無果后,賈某家人一紙訴狀將曾某訴至法院。
法院審理>>
經營場所不存在過錯,不應該承擔責任
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,相關經營場所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造成他人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,且經營者負有安保義務的前提是,經營者對危險源具有一定可控性。相關證據顯示,首先,從賈某的行動軌跡來看,其行動自如、意識清楚。其次,從現場查看的情況來看,男廁窗戶高1.2米,三樓平臺護欄高1.1米,正常人不能輕易從男廁內翻越至三樓平臺。同時,該場所在樓層有樓梯,男廁窗戶并非正常離開的通道。
法院認為,被告曾某作為經營者,在賈某死亡中不存在過錯。而經營者并不可能預見、控制賈某的所有非正常活動,賈某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,應當預知其攀爬窗戶、跨越護欄可能墜落的后果,其死亡是自身原因導致,與被告無因果關系。對于原告的訴請,不予支持。此后,鎮(zhèn)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也維持了原判。
法官說法>>
安全保障義務應有合理限度
該案的法院解釋稱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相關規(guī)定:賓館、商場、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、公共場所的經營者、管理者具有安全保障義務,違反該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經營者在其服務場所對消費者等人身和財產安全負有保障義務。
本案中,判斷歌廳是否對賈某的事故承擔侵權責任,關鍵在于審查其是否已盡到上述安全保障義務,且安全保障義務應有合理限度,與義務主體正常經營管理和風險控制能力相匹配。曾某作為經營者,并不可能預見、控制賈某的非正?;顒樱Z某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,應當預見其行為可能導致的后果。因此,法院不能為了彌補受害人損失而要求某會所承擔無依據的法律責任。
法官稱,該案例有利于指引人們克制自身不當行為,促進公共場所管理人積極履行法定義務,從而減少此類案件的再次發(fā)生,最終有利于社會良好風尚的養(yǎng)成和公民權益的維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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